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81民初737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娟,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治国,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江陵县人,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力峰,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南路320号26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77Q04。
法定代表人:黄良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辉成,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罗治国、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以准备不充分为由,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周茜
代理书记员 杨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