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6执1130号之二
申请人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东重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重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执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5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重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40142.53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执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541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执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54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