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重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重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邝永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1794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重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厂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上诉人广东重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钢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无需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511.4元、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4040.69元、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24日期间护理费1838.67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50元、律师费2581.65元。
一审判决:一、广东重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511.4元;二、广东重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4月17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14021.1元;三、广东重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24日期间护理费1838.47元;四、广东重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5877.85元;五、广东重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律师费1612.76元;六、驳回广东重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广东重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重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或者依法改判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且上诉人无需支付以下款项共计人民币46861.58元: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511.4元;2.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4021.1元;3.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24日期间护理费1838.47元;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77元;5.律师费1612.76元。
被上诉人***辩称,与一审答辩意见一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是一审判决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其他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双方争议的一审判决第九项劳动合同的解除。被上诉人于2018年5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仲裁委向上诉人送达之日即2018年6月13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双方争议的一审判决第十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相关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于法有据。经核算,一审判决计算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双方争议的一审判决第十一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经核算,上诉人尚未足额支付被上诉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审判决计算金额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双方争议一审判决第十二项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24日期间护理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职工支付护理费。由于上诉人未能证明其安排护理人员,且被上诉人亦未能证明家属收入,一审法院酌定护理费参照2017年度国有同行业(居民服务员)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服务业67104元/年的标准计算,处理并无不当,计算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双方争议的一审判决第十三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由于上诉人存在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事实,被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依法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核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5877.85元,被上诉人主张3850元,视为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双方争议的一审判决第十四项律师费。根据被上诉人的胜诉比例,一审判决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1612.76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广东重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重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珠
审判员*灵玲
审判员黄玮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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