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5175号之一
申请人(变更保全被申请人):广州冰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75589698。
法定代表人:周世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鹏,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变更保全申请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2464U。
法定代表人:杨曲波。
变更保全申请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冰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粤0114民初15175号民事裁定,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72571.91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的等值财产。变更申请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供其名下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39×××97的银行存款1672571.91元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39×××97,冻结金额以1672571.91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当事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
二、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银行账户44×××92_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黄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