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冰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冰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和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229民初658号
申请人:广州冰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鸿翔大厦天麟第23D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和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州县城贮木场。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广州冰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和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冰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东和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东和御景园”项目第26栋第1层9套房屋;第二层5套房屋;第三层1套房屋;第四层3套房屋;第五层3套房屋;第六层1套房屋,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冰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东和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东和御景园”项目第26栋第1层9套房屋;第二层5套房屋;第三层1套房屋;第四层3套房屋;第五层3套房屋;第六层1套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冰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