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冰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东和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冰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229民初560号
原告:东和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贮木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金,男,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县渠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东和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广州冰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15号鸿翔大厦天麟第23D室,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广州冰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志刚,男,湖南世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东,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广州冰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原告东和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冰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周世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和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和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和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97元,减半收取计23548.5元,由原告东和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任怀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