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84民初2255号
原告:**群,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告: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八旗二马路48号内自编1号主楼15楼(部位:自编1502A、1506、1508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昶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之一304A房。
法定代表人:常同彬。
原告**群与被告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昶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群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1.52元,减半收取计2865.76元,由原告**群负担(本案属移送案件,原告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732元,本院应退回受理费2866.24元给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