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8民初772号 原告: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82号C1区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39734336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蒙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达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中南公司向原告达蒙公司支付工程款433210元;2.被告中南公司向原告达蒙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77500元;3.被告中南公司向原告达蒙公司支付以逾期支付的工程款及逾期返还的履约保证金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4.被告中南公司向原告达蒙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0元;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中南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1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全新全钢导座式升降爬架)》(合同编号:ZNJZ-FB-ZNJZ-190619 -005A),约定由被告就承接佛山武菱汇苑项目二标(住宅、公寓)总包工程项目的5-7#主楼2层屋面层使用全新全钢导座式升降爬架工程施工内容向原告实行专项分包,由原告进行专业施工(合同第一部分首部);架体拆除完成后三个月内支付当栋合同额累计100%工程款[合同第二部分第12.2条第(1)款];原告向被告提交77500**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完全履行后返还原告(合同第二部分第14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承担责任(合同第二部分第16条第16.1.1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内容,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及返还履约保证金。故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就双方之间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案号为(2022)粤0608民初2389号。原、被告于2022年6月18日就(2022)粤0608民初2389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签订《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解协议》。双方约定:1.被告中南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分5次以银行转账支付510710元(其中涉案工程款433210元、履约保证金77500元),具体支付节点如下:(1)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之日起第一个月内支付10万元;(2)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之日起第2个月内支付10万元;(3)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之日起第3个月内支付10万元;(4)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之日起第4个月内支付10万元;(5)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之日起第5个月内支付剩余110710元。2.被告中南公司配合原告在2022年7月底之前予以兑付解决案涉工程款20万元商票事宜(票号:230861100014520210625958989406,承兑人、开票人:南宁景信置业有限公司,开票日:2021/6/25,到期日:2021/12/25,金额:200000元)。上述和解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贵院提出(2022)粤0608民初2389号案撤诉申请。贵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2)粤0608民初23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被告已于2022年6月27日收到该裁定书。但截至本案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和解协议第1条第(1)、(2)款约定款项共20万元,至今仍未支付和解协议第1条第(3)至(5)款约定的工程款与履约保证金合计310710元,且仍未兑付和解协议第2条约定的案涉工程款20万元商票。即被告现仍拖欠原告工程款与未返还履约保证金总计510710元。原告因与被告(2022)粤0608民初2389号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支付了15000***费。因被告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原告就本案起诉再次支付15000***费。该两笔律师费合计30000元,系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被告中南公司提前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中南公司已经分两次向达蒙公司支付共计20万元款项,在和解协议项下仅欠付310710元。达蒙公司就分包合同事项与中南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如下:中南公司分5次向原告支付包括履约保证金在内的款项510710元;达蒙公司在解决汇票兑付问题时,中南公司予以配合。上述和解协议签订后,中南公司积极履行,并支付了前两期款项共计20万元,仅欠付包括履约保证金在内的310710元。因疫情及房地产市场因素,中南公司原计划的回款不能及时推进,导致不能按时向达蒙公司履行和解协议项下义务,实属无奈。中南公司非涉案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没有兑付汇票20万元款项的义务,且和解协议约定中南公司仅是配合解决,并非承担兑付责任。达蒙公司无权向中南公司主张该汇票对应的20万元款项。即使达蒙公司诉请该20万元,也应当基于票据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其无权在本案中诉请解决票据事项;并且根据达蒙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是该商业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因此,恳请法院驳回达蒙公司有关20万元商业汇票的诉请。2.达蒙公司主张律师费不具有法律依据。和解协议第6条约定:一审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即达蒙公司)承担。和解协议已经明确案号为(2022)粤0608民初2389号案件的律师费由达蒙公司承担,其无权再主张;有关本案律师费的承担事项,双方也没有明确约定,达蒙公司关于律师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9年7月17日,被告中南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原告达蒙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全新全钢导座式升降爬架)》(合同编号:ZNJZ-FB-ZNJZ-190619-005A),合同约定:甲方就承接佛山武菱汇苑项目二标(住宅、公寓)总包工程项目的5-7#主楼2层屋面层使用全新全钢导座式升降爬架工程施工内容向乙方实行专项分包;本合同含税总价款暂定2583316元;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75天;架体拆除完成后三个月内支付当栋合同额累计100%工程款;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金额为合同暂定价3%的履约保证金,即77500元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金。其中质量、工期、安全文明的比例为50%、30%、20%。若乙方某个指标未完全履行本合同,即扣除上述比例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不与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金重复。履约保证金将在本合同完全履行后,根据履行情况,扣除未按约定履行的部分,余款无息返还乙方;甲方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乙方应当在甲方违约情形发生后7日内提出,甲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承担责任,逾期甲方不承担该次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 2022年6月18日,达蒙公司(乙方)与中南公司(甲方)就(2022)粤0608民初2389号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签订《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分5次以银行转账支付510710元(其中涉案工程款433210元、履约保证金77500元),具体支付节点如下:(1)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之日起第一个月内支付10万元;(2)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之日起第2个月内支付10万元;(3)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之日起第3个月内支付10万元;(4)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之日起第4个月内支付10万元;(5)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之日起第5个月内支付剩余110710元。2.关于20万元商票事宜,甲方配合乙方在2022年7月底之前予以兑付解决(票号:23086110001452021062595898 9406,承兑人、开票人:南宁景信置业有限公司,开票日:2021/6/25,到期日:2021/12/25,金额:200000元);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上述案件首次开庭前申请撤诉,由乙方向法院申请;双方均放弃追究对方在上述涉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和结算过程中的所有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双方一致同意,一审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诉讼费的减退由乙方自行办理和承担等等。 2022年6月22日,佛山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608民初23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达蒙公司撤诉。2022年6月27日,中南公司签收(2022)粤0608民初2389号民事裁定书。 2022年7月25日,中南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达蒙公司支付10万元;2022年9月29日,中南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达蒙公司支付1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达蒙公司与被告中南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全新全钢导座式升降爬架)》以及《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和解协议约定中南公司分5次以银行转账支付510710元(其中涉案工程款433210元、履约保证金77500元),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之日起第一个月内支付10万元;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之日起第2个月内支付10万元;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之日起第3个月内支付10万元;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之日起第4个月内支付10万元;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之日起第5个月内支付剩余110710元。中南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签收案涉民事裁定书后,仅支付20万元工程款,还剩余310710元工程款未支付,现付款期限已届满,达蒙公司请求中南公司支付310710元工程款,符合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关于20万元商票事宜,和解协议约定中南公司配合在2022年7月底之前予以兑付解决,但中南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商票对应的20万元工程款已另行兑付解决,故达蒙公司请求中南公司支付20万元工程款,符合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南公司辩称和解协议约定中南公司仅是配合解决,并非承担兑付责任。即使达蒙公司诉请该20万元,也应当基于票据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时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已超出到期日期无法承兑,故和解协议约定“予以兑付解决”并非指兑付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且在中南公司未实际履行支付20万工程款的情形下,达蒙公司有权选择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请求支付工程款,故中南公司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达蒙公司请求中南公司支付510710元工程款,符合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中南公司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中南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达蒙公司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和解协议约定中南公司收到撤诉裁定书之日起第一个月内支付10万元、第2个月内支付10万元、第3个月内支付10万元、第4个月内支付10万元、第5个月内支付剩余110710元,且20万元商票在2022年7月底之前予以兑付解决,中南公司仅按约定如期支付第一期工程款10万元,故中南公司应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为: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107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达蒙公司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支付律师费。和解协议约定一审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达蒙公司承担,则(2022)粤0608民初2389号案件的律师费应由达蒙公司承担。而本案律师费,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且并非必然产生的损失,故达蒙公司主张中南公司支付律师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071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107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财产保全费3245元,合计78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3元,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437元。原告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费用7437元,由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的受理费7437元,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