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1财保33号
申请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9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科学大道182号C1区6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005980.42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保函为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005980.42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