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29166号 原告: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82号C1区6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达蒙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达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入职情况:***于2020年6月17日入职达蒙公司,岗位是预结算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17日至2023年6月16日。 二、2021年5月14日,达蒙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于2021年5月14日解除劳动合同;2.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乙方2021年4月以及2021年5月份工资73533.19元(税后),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412.92元(税后)。乙方确认甲方已结清乙方在职期间的所有薪酬、费用及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应付工资、绩效、加班费、业务提成、年终奖、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医疗补助费、福利津贴、年休假工资补偿、社会保险补偿和其他各项补偿、赔偿及费用);3.双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双方已结清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不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纠纷。乙方自愿承诺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甲方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申诉和信访、任何投诉,否则乙方须承担甲方因应诉、维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及返还全部经济补偿金。 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达蒙公司已依约支付给***协议项下全部款项。 四、2021年8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联和税务所向达蒙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蒙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补缴***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的社会保险和自欠缴之日起到缴纳之日止加收的滞纳金。 五、达蒙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补缴了***社会保险8794.71元,包括达蒙公司应承担部分3823.64元、***个人承担部分3667.90元及滞纳金1303.17元。 六、穗埔劳人仲案(2022)31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原因是达蒙公司在***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未如实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裁定:达蒙公司向***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958.05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达蒙公司没有提起申请撤销裁决。***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22)粤0112民初15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达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958.05元;2.驳回***的诉讼请求。***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正在二审阶段。 七、劳动仲裁情况:2022年5月10日,申请人达蒙公司以***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补缴社保而额外承担的社保费用8794.71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穗埔劳人仲案(2022)312号案仲裁裁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6958.05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全部经济补偿金20412.92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1日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2]26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社保费用3667.9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八、达蒙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向达蒙公司支付因补缴社保而额外承担的社保费用8794.71元;2.判令***向达蒙公司支付因穗埔劳人仲案【2022】312号案仲裁裁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6958.05元;3.判令***向达蒙公司返还全部经济补偿金20412.92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一、关于补缴社保而额外承担的社保费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达蒙公司与***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基本义务,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达蒙公司不能依据与***达成自愿放弃投诉缴纳社会保险等理由进行抗辩,达蒙公司欠缴***社会保险,应依法足额补缴,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应由***承担。达蒙公司已经代***缴纳了个人承担的保险费3667.90元,该款***应支付给达蒙公司。二、关于穗埔劳人仲案【2022】312号案仲裁裁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问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原因是达蒙公司回函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由***提出并解除,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事实不符,这是达蒙公司本身过错造成,且判决尚未生效,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返还全部经济补偿金问题。经济补偿金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的投诉是因达蒙公司没有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提起仲裁和起诉是因达蒙公司过错造成***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依法行使的权利,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故达蒙公司请求***返还全部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一次性向原告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社保费用3667.9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李强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申请执行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分期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