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80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烽火村烽火钢材市场C区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82号C1区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8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后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鄂0111民初18027号民事调解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物资有限公司依照双方约定的调解内容,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