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同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6民初23492号之一 原告: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82号C1区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39734336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为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为该司员工。 被告:湖北同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八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92006847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同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同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同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371.99元,合计8123.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