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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融汇致远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7民终4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融汇致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东路西侧英山村一组南侧鹰苑小区4号楼1-2层商铺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C1栋60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鄂州融汇致远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3)鄂0704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鄂州融汇致远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鄂州融汇致远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鄂州融汇致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上诉人鄂州融汇致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