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5530号
原告:黄骅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黄骅市羊二庄镇。
法定代表人:刘永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宝振,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55年4月20日出生,女,住黄骅市。
原告黄骅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骅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骅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韩景韫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