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5542号
原告:黄骅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镇。
法定代表人:刘永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宝振,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骅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骅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丁金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芸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