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富士冷机有限公司

广州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与广东江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1617号之二
原告:广州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荷光三横路9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江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18号广州市荔塱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办公楼二楼212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江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富士冷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富士冷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9.5元,由原告广州富士冷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成彬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