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1631号之二
原告:广州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荷光三横路9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江楠生鲜新零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洲路111号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江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18号广州市荔塱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办公楼二楼212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江楠生鲜新零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江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富士冷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江楠生鲜新零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江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13元、财产保全费1628.5元,由原告广州富士冷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