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罗开艮、广州恒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91民初1409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广州恒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高唐工业区高普路38号自编2栋206室(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文艺。
原告***与被告***、广州恒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东***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调解款已全部支付到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郑恒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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