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民初23658号
原告:广州景海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西山村环村公路3号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万朝阳,系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恒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高唐工业区高普路38号自编2栋206室。
法定代表人:文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景海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恒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景海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6元减半收取1413元,由原告广州景海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