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恒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祥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四通显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636号
原告广州恒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祥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智慧。
被告安徽四通显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榕城。
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恒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8951元,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35651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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