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04民初127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鸿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100号之综合楼A座二楼A206室。
法定代表人:侯松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钰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机关大院一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鸿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珠海市钰海电力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