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敏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某某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宁乡灰汤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1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11号606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宁乡灰汤分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灰汤镇宁南村宁南一街。 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宁乡灰汤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湘0104财保1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宁乡灰汤分公司银行存款417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宁乡灰汤分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宁乡灰汤分公司银行存款及其名下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宁乡灰汤分公司银行存款417600元及其名下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