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193号
申请人:***,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敏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11号606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敏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宁乡灰汤分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灰汤镇宁南村宁南一街。
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敏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广州敏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宁乡灰汤分公司银行存款4176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敏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广州敏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宁乡灰汤分公司银行存款4176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417600元,余额方可支取;
二、若被申请人广州敏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广州敏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宁乡灰汤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417600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敏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广州敏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宁乡灰汤分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60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