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天新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孙**、广州南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03民初4199号
原告:惠州市天新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石桥熊老屋中惠花园一期2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5年1月5日出生,住址:江苏省,
被告:广州南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228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州市天新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广州南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惠州市天新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以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天新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为128元,由原告惠州市天新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28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