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钟村自来水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行申24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3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孔志盛,男,汉族,1981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禺山大道82号。
负责人:贺建文,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供电局有限公司番禺供电局。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91号。
负责人:陈宇强,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钟村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礼贤路2号。
法定代表人:江锦辉,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孔志盛,男,汉族,1981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
再审申请人***因诉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番禺区城管局)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粤71行终7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行政强制纠纷,再审审查焦点为***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对番禺区城管局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关于协助对番禺区钟村街诜敦村环村北路xx号停止供电的函》不服,提起本案诉讼。番禺区城管局曾于2013年5月20日发出《关于协助对番禺区钟村街诜敦村环村北路xx号停止供电的函》,以***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番禺区钟村街诜敦村环村北路xx号进行违法建设为由,要求广州市供电局有限公司番禺供电局(以下简称番禺供电局)对该违法建设采取停电措施。现番禺区城管局作出的被诉《关于协助对番禺区钟村街诜敦村环村北路xx号停止供电的函》,要求番禺供电局继续对涉案房屋停止供电,实质是对涉案房屋继续停电的持续处理,对***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新的影响,且***已对番禺区城管局2013年5月20日《关于协助对番禺区钟村街诜敦村环村北路xx号停止供电的函》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裁定予以维持,亦无不妥。***申请再审所提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被诉《关于协助对番禺区钟村街诜敦村环村北路xx号停止供电的函》违法,恢复涉案房屋的正常供电等主张,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德敏
审判员  方丽达
审判员  李永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董嫦青
书记员刘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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