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钟村自来水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行申12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1月29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诜敦环村北路43号。系***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景观大道南9号。
法定代表人:沈鸿,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雪、谭德伟,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番禺钟村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礼贤路2号。
法定代表人:江锦辉。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男。
再审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以下简称番禺区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粤71行终10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法院适用法规错误。涉案房屋改造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钟村街道办)批准并获得番禺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广州市番禺区农村建房信息牌》。涉案房屋不属于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范围。涉案房屋改造的时间早于番禺区启动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的时间。涉案房屋是农民自建房不适用《建筑法》。且被申请人回复中所称其收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钟村街中队的函件中依据的条款也并非原一、二审法院判决依据的法规的。二、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被诉回复中清楚说明自来水公司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擅自停水,被申请人未履行监管职责,城管中队的函件不是行政决定书,超越职权,不能作为处理决定的佐证等。三、原一、二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判决。原一、二审法院未对申请人提交的22份证据全面、客观审查核实,对证据是否采纳未在文书中说明理由。申请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撤销被诉《关于〈投诉举报书〉的回复》;判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对原审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整改,恢复广州市番禺钟村诜敦环村北路43号的供水;判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责令原审第三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番禺区水务局提交意见称:该局有权处理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事项。在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的函件未被撤销前,原审第三人的停水措施并无不当之处,申请人要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局履行职责的依据是《城市供水条例》和《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文件,申请人要求审查的《实施意见》并非该局作出回复的依据。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番禺钟村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村自来水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工商、卫生、环保、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公安、水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二)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经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仍继续施工的,可以查封、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扣押施工工具仍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用于施工的供电、供水;违法施工行为纠正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恢复供电、供水。……”根据***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2017年7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番禺区水务局提交《投诉举报书》,请求内容为:1、履行供水监督管理职责,责令钟村自来水公司立即停止违法,立即恢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诜敦环村北路43号的供水;2、履行供水监督管理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后,于2017年8月3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投诉举报书〉的回复》,内容为:“钟村自来水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收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钟村街中队的函件,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部门对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的建筑工程,不得供水、供电、供气,不得接通电话和有线电视。供水、供电部门接到相关执法部门函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违法建设工程采取停水、停电措施。’钟村自来水公司遂对钟村街诜敦环村北路43号予以停止供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举报的事项履行职责,提起本案诉讼。原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涉案《投诉举报书》,要求被申请人对原审第三人的涉案停止供水行为进行查处并恢复涉案房屋的供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并作出回复,告知其原审第三人停止供水系因接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钟村街中队来函,因为其在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进行工程建设,已构成违法建设,原审第三人系应要求协助该中队执法工作队涉案房屋停止供水。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履行了调查职责并作出了回复。同时,申请人请求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七项第二小点的规定一并审查,由于该规定并非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不属于可以一并提起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情形。原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关于判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履行职责并一并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再审主张,原一、二审法院适用法规错误,判决依据的主要事实证据不足等,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俊盛
审判员  杨雪清
审判员  窦家应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莎
书记员赖心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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