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113执保6574号
申请保全人:广州市番禺钟村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礼贤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191429490X。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广州露纯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屏叉道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18711760M。
法定代表人:***。
关于被保全人广州露纯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保全人广州市番禺钟村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113民初10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保全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保全人名下价值345616.51元的财产(详见本院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划拨〈提取〉存款通知书”、“查封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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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