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3民初10877号
原告:广州市番禺钟村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礼贤路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露纯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屏叉道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番禺钟村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露纯化妆品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钟村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露纯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费及污水处理费共计282974.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违约金(以每月拖欠的水费及污水处理费为基数,自逾期缴纳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上述费用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为11001.08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为广州市番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全资设立的自来水公司,负责其辖区内的自来水供应、生产等活动。被告名下的注册水表(编号:OIXXXXX)由原告负责提供用水供应等服务,对应的用水地点为番禺区钟屏岔道。供水关系建立后,原告一直向被告正常供水,并通过送达《水费通知单》的方式通知被告按时缴纳水费及污水处理费。但被告自2020年11月开始无故拖欠水费及污水费,原告亦多次通过送达《欠费通知单》的方式向被告催收。截止至今,被告尚有水费及污水处理费共计282974.3元未向原告缴清,原告经多次催收,均未果。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供用水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在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用水等服务后,被告应按照约定按时支付水费及污水费。被告未按期支付水费及污水费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无应诉答辩,亦未在举证期内举证。
当事人围绕本案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用户编号为0IXXXXX的用水户属原告供水范围内的用户,根据广州市番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供水营运综合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显示,该用户系以被告名义开户,用户地址为钟屏岔道,用水类别为基建用水,水费按单价2.94计收,排污费按单价1.4计收。
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近三年水费、污水处理费用水情况明细如下:
日期
上月底数
本月行度
实际用水量
水费(元)
污水处理费(元)
水费及污水处
理费合计(元)
费用缴纳情况
2020.1
303033
306423
3390
9966.6
4746
14712.6
√
2020.2
306423
308623
2200
6468
3080
9548
√
2020.3
308623
311713
3090
9084.6
4326
13410.6
√
2020.4
311713
314453
2740
8055.6
3836
11891.6
√
2020.5
314453
317413
2960
6118.02
4144
10262.02
√
2020.6
317413
321283
3870
10240.02
5418
15658.02
√
2020.7
321283
324423
3140
8308.44
4396
12704.44
√
2020.8
324423
326923
2500
7350
3500
10850
√
2020.9
326923
329633
2710
7967.4
3794
11761.4
√
2020.1
329633
332273
2640
7761.6
3696
11457.6
√
2020.11
332273
335073
2800
8232
3920
12152
×
2020.12
335073
337893
2820
8290.8
3948
12238.8
×
2021.1
337893
340673
2780
8173.2
3892
12065.2
√
2021.2
340673
343253
2580
7585.2
3612
11197.2
√
2021.3
343253
345683
2430
7144.2
3402
10546.2
√
2021.4
345683
348263
2580
7585.2
3612
11197.2
√
2021.5
348263
351303
3040
8937.6
4256
13193.6
√
2021.6
351303
353843
2540
7467.6
3556
11023.6
×
2021.7
353843
356823
2980
7885.08
4172
12057.08
×
2021.8
356823
359903
3080
8149.68
4312
12461.68
×
2021.9
359903
362613
2710
7170.66
3794
10964.66
×
2021.10
362613
365223
2610
6906.06
3654
10560.06
×
2021.11
365223
368123
2900
7673.4
4060
11733.4
×
2021.12
368123
371883
3760
9948.96
5264
15212.96
×
2022.1
371883
377913
6030
15955.38
8442
24397.38
×
2022.2
377913
380513
2600
7644
3640
11284
×
2022.3
380513
385108
4595
13509.3
6433
19942.3
×
2022.4
385108
389134
4026
11836.44
5636.4
17472.84
×
2022.5
389134
392392
3258
9578.52
4561.2
14139.72
×
2022.6
392392
401795
9403
27644.82
13164.2
40809.02
×
2022.7
401795
402972
1177
3460.38
1647.8
5108.18
×
2022.8
402972
404259
1287
3783.78
1801.8
5585.58
√
2022.9
404259
405461
1202
3533.88
1682.8
5216.68
×
2022.10
405461
406875
1414
4157.16
1979.6
6136.76
×
2022.11
406875
408364
1489
4377.66
2084.6
6462.26
×
2022.12
408364
409771
1407
4136.58
1969.8
6106.38
×
2023.1
409771
411543
1772
5209.68
2480.8
7690.48
×
2023.2
411543
412637
1094
3216.36
1531.6
4747.96
×
2023.3
412637
413802
1165
3425.1
1631
5056.1
×
以上表格中的数据,原告提交了相应的《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水费通知单、现场水表读数照片、系统记录截图等证据为证。
另查明,2015年12月29日,广州市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番发改价格函[2015]76号《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区自来水价格改革相关问题的批复》,明确水价分类由原告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五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为2.94元/立方米。该批复自2015年12月31日起实行。
2017年8月22日,广州市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番发改价格[2017]23号《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区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我区污水处理费,其中非居民类污水收费标准为1.4元/吨。该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2020年4月10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穗发改[2020]34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我市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原标准90%执行;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水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欠费清缴不超过疫情结束后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1年6月25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穗发改[2021]71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市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原标准90%执行;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水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欠费清缴不超过疫情结束后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庭审中,原告述称,由于被告开户接水时间久远,已找不到双方之间的合同;被告在报装水表时系按非居民用水报装,当时该供水地址系厂房,后该地址被改建为公寓出租,因未办理相关手续,已被城管部门责令整改,但至今仍在正常产生水费;根据穗发改[2021]71号通知,其所主张的2021年6-12月所产生的水费(计费月份为2021年7月-2022年1月)按现行标准的90%计收;由于被告未及时交纳相关费用,导致其利息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交易习惯及被告已签收的水费通知单,原告要求被告于每月10-20日期间交纳上月水费,故主张当月水费产生的违约金自次月21日起算,该违约金的性质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供水关系依法应当成立,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供水义务,被告理应按时支付相关费用。本案中,原告已提供了其收取污水处理费的依据,且污水处理费由自来水公司代收是本区域污水处理费收取的常规办法,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为其主张被告欠付水费及污水处理费的情况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未应诉答辩及举证反驳,本院予以采信。根据穗发改[2020]34号通知及穗发改[2021]71号通知,针对非居民生活用水,2020年2-6月水费(计费月份为2020年3-7月)及2021年6-12月水费(计费月份为2021年7月-2022年1月)按原标准90%计收,原告自认在本案中已对2021年6-12月水费按上述通知调整执行,而其统计的2020年2-6月水费亦已按通知执行(其中2020年3、4月份应减免部分水费在2020年5月份水费中予以补扣),本院对此予以认定。经据实核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其欠付的2020年11-12月、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的水费及污水处理费共计282974.3元,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付清该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水费及污水处理费合共282974.3元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第一,水费的违约金。虽现无证据反映原、被告之间曾签订供用水合同,但供用水合同属有偿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关于“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之规定,并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原告诉请被告以各月拖欠的水费为基数,分别自次月21日起计付逾期付款损失,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逾期付款损失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且各月水费所产生的逾期付款损失应以当月水费本金金额为限。第二,污水处理费的违约金。由于涉讼污水处理费系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并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原告诉请被告就污水处理费计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而原告每月向被告发出的缴费通知单中亦未载明污水处理费滞纳金已实际产生,故本院予以驳回。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答辩、抗辩及举证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四十六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露纯化妆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钟村自来水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1-12月、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的水费及污水处理费共计282974.3元;
二、被告广州露纯化妆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钟村自来水有限公司支付水费的逾期付款损失(以各月拖欠的水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分别自次月2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各月水费所产生的逾期付款损失应以当月水费本金金额为限);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番禺钟村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5元,由被告广州露纯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