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欧亚绿色智能建筑(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高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7民初1550号
原告:欧亚绿色智能建筑(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中景三街6号205房A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9N10C。
法定代表人:王秀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攀、梁丽怡,分别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嘉品三街6号3栋6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60234657A。
法定代表人:梁广祥。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
第三人:广州毅昌牛模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丰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0369026Y。
法定代表人:洗京晖。
原告欧亚绿色智能建筑(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毅昌牛模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欧亚绿色智能建筑(广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以本院已将本案中的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广州毅昌牛模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追加为(2020)粤0117民初614号案件中的第三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毅昌牛模王科技有限公司,本案已无另行审理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亚绿色智能建筑(广州)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毅昌牛模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亚绿色智能建筑(广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9元,由原告欧亚绿色智能建筑(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晓楠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越
书记员陈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