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州市国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7610号
原告:广州市国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注册地广州市黄埔区镇龙镇新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朱锦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艳兰,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奥,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沈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良,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国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2022年3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未缴。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国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泽卿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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