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技术咨询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民申17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红,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阳霞,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源潭大道。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孔祥辉,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海森环境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克山二街5号314房。
法定代表人:***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阳霞,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红因与被申请人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源潭镇政府)、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海森环境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森公司)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