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保44号
申请保全人:广州市海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荷景南路**自编******房。
法定代表人:欧阳志红,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刚,湖南人和人(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静,湖南人和人(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湖南麒月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常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洞庭生物科技园迎丰大道**iv>
法定代表人:廖志平。
申请保全人广州市海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麒月香食品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3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冻结湖南麒月香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3813.92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湖南麒月香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3813.92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肖湘朋
书记员聂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