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民终53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号**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学忠,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克山**街**号**房房。
法定代表人:欧阳志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叶,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旭东,男,汉族,1966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海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8元减半收取175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卫红
审判员  汤 琼
审判员  汪 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周芷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