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励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励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4民初7020号 原告:广州市励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110号三至八层(部位:第七层7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3469852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第三人:广州市***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神棋路24-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T55F3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励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励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广州市***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励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励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退还励源公司超付款项17972.17元及利息1046.42元(按中国银行LPR利率计算,暂计从2021年8月25日至2023年2月28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励源公司和***公司就“花都区人民医院5号楼和6号楼钢结构电梯井道安装项目”,于2021年8月份约定,由***公司承揽其中“钢结构井道制作安装、连廊和机房钢梯”的制作,承揽项目的总包干价为432,031.53元。在双方商谈阶段,因涉及前期预埋工作,励源公司在2021年8月25日根据***公司的指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支付人民币20000元用于前期预埋项目。截至2021年12月30日,案涉5号梯工程已全部完工,6号梯因客观原因由业主取消。***公司和***收取款项后,实际提供的工作成果仅限于5号楼电梯的两项工作:预埋螺杆54支,金额1188元;预埋钢板0.114吨,金额为839.83元,合计共2027.83元。***是***公司在工商登记的监事,合同亦是***通过微信向励源公司发送,2021年9月9日励源公司对***公司进行了注册地和能力考察,也与***在***公司法定地址进行了合同的具体商议,励源公司一直认为是与***公司在履行合同。励源公司认为,在扣除2027.83元已实际完成的工程款后,***公司应向励源公司退还17972.17元。为此,励源公司曾多次通过微信和手机短信联系***公司和***,并曾于2022年3月2日亲自到达***公司法定地址找其法人***要求退还余款,但未获回应。励源公司在2022年3月22日向***公司和***发送书面《退款催告函》,但一直未获回应。励源公司在2022年6月30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退还余款17972.17元。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粤0114民初16479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案涉合同未签订,考察合同协商和履行过程,均是在励源公司与***之间进行,励源公司的款项亦是支付至***的账户,励源公司主张***公司向其退还17972.17元款项及支付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励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本诉讼。 ***辩称,不同意励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我方于2021年8月21日完工,没有与励源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是与***沟通,***要求我进行施工,我方从2021年8月19日开始施工,21日完工。我方与***签订合同,该20000元应该是***向我支付的预付款,但不清楚为何是励源公司向我方支付的该款项。后来没有施工其他项目。我方的施工范围为我方向励源公司发送的电梯钢结构制作安装承包合同及钢结构报价单中7、8项,该两项工程已经完成,其他项目没有施工,因为还没到我方施工的时间点,我方也没有收到开工通知。我方收到励源公司支付的20000元预付款后,在2021年9月9日告知励源公司,我方与***签订的合同。完工后,我就下一步工作的开展联系***,但均无果。当时我不清楚有励源公司的存在,因此,也没有与励源公司进行沟通。 第三人***公司没有提交陈述意见,也没有提交证据。诉讼中,励源公司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励源公司与***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经案外人介绍,***根据励源公司的要求对花都区人民医院5和6号楼钢结构电梯安装项目部分工程进行施工。 2021年8月21日,***完成预埋螺杆和预埋钢板的工作。2021年8月25日,励源公司向***转账支付20000元,转账款项备注用途为钢结构加工安装。2021年9月9日,双方通过微信就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向励源公司发送钢结构报价单,报价单工程名称为花都区人民医院5和6号楼钢结构电梯安装项目,5号楼共计有14个项目,其中预埋螺杆施工总价为1188元、预埋钢板施工总价为839.83元。***仅完成预埋螺杆和预埋钢板两个项目的施工,其他项目没有进行施工。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 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励源公司与***通过微信就退还超付工程款事宜进行多次沟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向本院提交其自行制作的花都区人民医院5和6号楼钢结构电梯安装项目费用表,费用共计有十项,励源公司对其中的第一项预埋螺杆1188元、第二项预埋钢板839.83元没有异议,对其余八项辅材耗材200元、施工前交底来回费用1200元、图纸深化2000元、施工方案500元、预埋件安装人工费8100元、伙食540元、住宿费1350元、工人路费1000元,***向励源公司发送的钢结构报价单中不包括以上八项费用。法庭辩论结束前,***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八项的支出,励源公司不予确认。 庭审结束后,***提供:1.聊天记录,拟证明支出过路费400元及人工费用800元,没有支出凭证;2.与“钢结构文”的聊天记录,于2021年9月20日向“钢结构”微信转账5000元、880元及发送微信红包,拟证明产生伙食费用540元,安装师傅来回车费补助1000元;安装师傅三天人工费5000元;3.与“***1壹诚装饰”的聊天记录及收据,拟证明其支出优化费用2000元,及施工方案费用500元。励源公司补充质证意见,对预埋螺杆和预埋钢板两个项目产生的应付款项没有异议,对其余补充证据及产生的款项均不予认可。 另查,励源公司另案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公司退本案的超付工程款17972.17元及利息。本院以(2022)粤0114民初16479号立案,经审理,驳回励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励源公司主张的利息请求期间自2021年8月25日至2023年2月28日,共计556天。 本院认为,本案励源公司与***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实际履行部分施工内容,且施工过程中的协商行为由励源公司和***之间通过微信方式进行沟通,励源公司与***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虽没有结算,但根据查明事实,***实际施工的项目为预埋螺杆和预埋钢板,施工总价为2027.83元(1188元+839.83元),此外没有再行其他工程项目的施工,但励源公司已因此向***支付20000元,***收取的工程款应与其工作量相当,超额收取的款项17972.17元(20000元-2027.83元)应退回给励源公司。***抗辩其产生的其他费用应予以扣除,没有证据证明该费用属于约定的费用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费用已产生,本院不予采纳。由于双方没有结算,励源公司主张的利息宜从励源公司向***提起诉讼之日起即2023年4月21日起计算,计至***付清款日止,以556天为限。 励源公司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不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励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退还多收工程款17972.17元及利息(利息以17972.1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4月2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以556天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励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如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