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902民初4368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广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部位:第七层710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茂名市某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茂名市某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