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盛洲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申3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建芳,女,汉族,1977年6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州市盛洲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蚬涌村蚬涌康乐二街8号101。
法定代表人:梁永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丽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婧姝,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顾秋金,女,汉族,1962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瑜芳(顾秋金之女)。
再审申请人陈建芳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盛洲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顾秋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8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建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毛丽敏
审 判 员 赵 静
审 判 员 陈家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东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