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盛洲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盛洲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91执7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盛洲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蚬涌村蚬涌康乐二街8号101。
法定代表人梁永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丽平,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观晓珠,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中心南路南侧、三塘村西侧酒店项目。
法定代表人罗敏,总经理。
关于广州市盛洲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972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9民终2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一、原告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广州市盛洲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96380元以及利息(以4362058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17日起;以1034322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5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均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原告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广州市盛洲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增加工程款44823.76元;三、原告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广州市盛洲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0元;四、驳回原告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广州市盛洲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163623.38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受理费25889元,鉴定费222300元,均由原告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6195元,由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费人民币65754元,由被执行人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查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72167.23元。本院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止,查封被执行人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中心南路南侧、三塘村西侧酒店项目土地使用权(产权号码:0××7),该土地使用权价值与申请人广州市盛洲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相差显著,本院暂不予以处置。现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491执75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蓬勃
执行员  张贵军
执行员  陈俊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江丽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