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09执保121号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23)粤09民终117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委托信宜市人民法院对被保全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完毕。具体如下:
一、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网络司法协助续行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2016********)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网络司法协助续行冻结被保全人广州市天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麓景路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3602********)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网络司法协助续行冻结被保全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广州市北京路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8110********)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受理执行的(2023)粤09执保121号案作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