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

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广州新天地装饰材料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强清140-1号
申请人: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交易广场1810室。
法定代表人:潘锦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蓝苑芳,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广州新天地装饰材料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惠福西路314号。
申请人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地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新天地装饰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或主动履行清算义务为由,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新天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新天地公司是国有联营分支机构;住所地在广州市惠福西路314号;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成立日期为1994年6月;营业期限至2000年6月;经营范围是主营生产、销售:装饰材料;兼营销售:模具制造、五金工具、电动工具、冷冻产品、百货、电器。新天地公司的登记机关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新天地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新天地公司系广州怡地环保实业总公司出资成立的,而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改制通知书》,广州怡地环保实业总公司已于2015年5月29日更名为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另,怡地公司向我院提交了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新天地公司已于1997年11月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清算案件”。新天地公司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新天地公司的强制清算案件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新天地公司已于1997年11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清算义务人应当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解散事由出现后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但至今没有进行清算。怡地公司作为其出资人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新天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州新天地装饰材料公司进行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宁建文
审判员  张 妍
审判员  丘 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嘉文
胡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