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

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广州怡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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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强清138-1号
申请人: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交易广场1810室。
法定代表人:潘锦伦。
委托代理人:蓝苑芳,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广州怡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百灵路129号203房。
法定代表人:列增彪。
申请人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地环保公司)以广州怡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技术公司)出现公司法定解散事由而不履行清算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环保技术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环保技术公司成立于1993年8月9日;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类别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登记地址位于广州百灵路129号203房;注册资本306万港元,实收资本为156万港元;法定代表人列增彪;营业期限为1993年8月9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经营状况:吊销。环保技术公司的股东共两名,怡地环保公司是股东之一,出资比例为51%,另外一名股东是永辉(中国)贸易公司。
2003年9月15日环保技术公司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环保技术公司为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环保技术公司于2003年9月15日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环保技术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环保技术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无债权人提起清算申请,怡地环保公司作为环保技术公司的股东之一,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对广州怡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曲卫东
审判员  石 佳
审判员  宁建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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