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

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广州怡珠有机肥料厂公司解散纠纷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强清139-1号
申请人: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交易广场1810室。
法定代表人:潘锦伦。
委托代理人:蓝苑芳,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广州怡珠有机肥料厂,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番禺万顷山五涌口。
法定代表人:黄绍平。
申请人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地公司)以广州怡珠有机肥料厂(以下简称怡珠肥料厂)出现公司法定解散事由而不履行清算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怡珠肥料厂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怡珠肥料厂成立于1993年9月10日;登记地址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番禺万顷山五涌口;法定代表人黄绍平;注册资本80万人民币;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类别为全民所有制公司;营业期限为1993年9月10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股东共两名,怡地公司是股东之一,出资比例为62.5%,另外一名股东是广州市珠江甘蔗化工总厂。
1997年12月4日怡珠肥料厂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怡珠肥料厂已于1997年12月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发生了法定的解散事由,其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怡珠肥料厂至今未能自行清算。怡地公司作为怡珠肥料厂的出资单位,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怡珠肥料厂进行强制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对广州怡珠有机肥料厂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曲卫东
审判员  宁建文
审判员  石 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