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

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与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4民初5775号
原告: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交易广场1810室。
法定代表人:潘锦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玲、郭有亮,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路与吉祥路十字路口。
法定代表人:吴秀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燕,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有亮,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05217.72元及滞纳金3156.5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吉祥大厦环保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70号吉祥大厦的环保工程。此后,根据被告的要求再增加吉祥大厦9层空调机房消音天花工程,并签订补充协议。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为526088.5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的工程内容,并经竣工验收后向被告递交结算资料。被告于2018年6月6日出具审核意见,同意按526088.59元结算。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合同结算总价5%的银行质量保障,并依约出具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此,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拖欠105217.72元未付。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被告确认未付的工程款金额,但是不同意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期限与合同约定不符,按照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原告应向被告履行的保证期限应到2020年6月5日。质保期尚未届满。因此滞纳保证金尚未到支付期限。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原告(乙方、承包人)与被告(甲方、发包人)签订《吉祥大厦环保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吉祥大厦环保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工程地点为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70号。按施工图纸总价包干,合同总价为455000元。全部工程安装完毕经建设方、监理验收后10个日历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80%;经环保等相关部门检验合格且领取相关合格准用证件及甲方验收合格后,且乙方完全向总包移交档案资料,结算经相关主管部门审定后,乙方提供合同结算总价的5%银行质量保函给甲方,有效期与保修期一致,受益人为建设方。乙方免费提供两年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最终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接收使用之日起计算。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如甲方无正当理由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合同相关款项时,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部分3‰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逾期付款部分的3%。等等。
此后,原、被告双方再签订《吉祥大厦环保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一)》,约定增加吉祥大厦9层空调机房增加消音天花工程,增加工程含税总包干价为71088.59元,付款方式为本协议双方签署生效后,增加消音天花工程安装完毕经建设方、监理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至增加工程的80%,即56870.87元,剩余金额部分按原合同有关条款执行等。
2017年3月22日,案涉吉祥大厦环保工程经广州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同年7月12日,案涉环保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
2018年9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申请支付吉祥大厦环保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项目结算申请函》,称案涉项目已取得竣工环保验收与批复,结算也通过被告相关部门审核,现申请被告按合同要求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即105217.72元。
2019年1月23日,原告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书,保函/备用信用证金额为26304.43元,有效期为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同年3月7日,原告向被告移交《质量与维修保函》及发票金额为105217.72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吉祥大厦环保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协议书》、《吉祥大厦环保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一)》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原告已依约实施了承包合同内容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现原告已依约提供了合同结算总价的5%的银行质量保函给被告,被告理应将剩余工程款支付予原告。至于该保函的有效期,根据前述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从最终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接收使用之日起计算两年,根据原告提交的《吉祥大厦环保工程及环保竣工验收记录》记载的验收时间可见,原告提供的保函有效期截止至2019年10月11日,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因此,被告关于质保期尚未届满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滞纳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5217.72元及滞纳金315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67元,由被告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程秀建
人民陪审员  钟香华
人民陪审员  吴艳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