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

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广州怡地环保工程设计所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强清158-1号
申请人: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交易广场1810室。
法定代表人:潘锦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蓝苑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州怡地环保工程设计所,住所地广州市迴龙路增沙直20号。
法定代表人:黄智民。
申请人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地环保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怡地环保工程设计所(以下简称“怡地设计所”)在法定解散事由出现后一直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怡地设计所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怡地设计所成立于1993年5月27日,注册资本叁万元人民币,注册号为4401011307647,法定代表人为黄智民,企业住所地为广州市迴龙路增沙直20号,企业类型为联营,公司全资出资人为广州怡地环保实业总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等。怡地设计所的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因怡地设计所不按照规定接受企业年度检验,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10月30日作出了穗工商企处字[2002]第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怡地设计所的营业执照,并于2003年1月6日在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栏和互联网该局网站进行了公告。怡地设计所现时的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另查明,因企业改制,广州怡地环保实业总公司经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改制后,广州怡地环保实业总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更名为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本案中,被申请人怡地设计所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其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怡地设计所已于2002年12月30日被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怡地设计所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怡地设计所出现法人解散事由后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怡地设计所至今一直未进行清算。在怡地设计所的清算义务人一直未主动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下,怡地环保公司作为怡地设计所的全资出资人,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怡地设计所进行清算。现怡地环保公司向本院提起对怡地设计所的强制清算申请,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州怡地环保工程设计所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丘 杰
审判员 张 妍
审判员 宁建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仁智
胡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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