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

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广州怡地环境保护工程承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破申255号
申请人: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交易广场1810号。
法定代表人:潘锦伦。
委托代理人:赵宏,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依璐,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怡地环境保护工程承包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交易广场180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晓。
申请人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地环保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怡地环境保护工程承包公司(以下简称怡地承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怡地承包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怡地承包公司是成立于1993年5月27日的联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是专业技术服务业,经营期限为长期,登记机关是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据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3月15日出具的中职信审字第[2021]第0435号《广州怡地环境保护工程承包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怡地承包公司的资产总计1477484.38元,负债合计3084225.91元。
2020年9月21日,怡地环保公司向怡地承包公司发出《对账函》进行对账,怡地承包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回复称其与怡地环保公司往来账款项目的其他应付款为1914589.2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怡地承包公司审计报告表明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怡地环保公司对怡地承包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怡地承包公司对此予以确认。怡地环保公司作为怡地承包公司的债权人,对怡地承包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怡地环保公司对怡地承包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州怡地环境保护工程承包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静怡
审判员  石 佳
审判员  赖鹏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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