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

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4146号
申请人: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交易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99163N。
法定代表人:潘锦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玲,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丽,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工业区信用代码914406052318367964。
法定代表人:李兴浩。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第**编号**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03469。
负责人:刘健。
申请人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9178.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9178.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巫春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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