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5民初8034号
原告:河北杰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前程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601011442R。
法定代表人:郭思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楚云,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江玉,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英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7164484。
法定代表人:段记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杰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英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杰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有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安冀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