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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太仓中集冷藏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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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5民初488号
原告:广州同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云顶街7号1007房自编1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01575555853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中集冷藏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70352052。
法定代表人:黄田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燕斌,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同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中集冷藏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广州同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同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2元,减半收取169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玲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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