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广州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执68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1741号大院自编25号、自编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都街6号2楼202室至206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州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18979号民事判决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17832号民事判决已于2022年1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43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432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5.55%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负担诉讼费2834.88元。因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州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就货款14432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其欠款纠纷系列案过程中均配合调查。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以(2023)粤0606执515号案于2023年3月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粤C0××**、粤C9××**、粤C7××**、粤C3××**、粤C6××**、粤C5××**,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2.以(2023)粤0606执515号案于2023年2月24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4279及3838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尾号为0701的招商银行账号、尾号为1625的广东华兴银行账号,于2023年3月22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2010的广州银行账号,实际冻结到的金额为0,冻结期限为一年。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在全国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其名下车辆已被多个法院查封、银行账号已被多个法院冻结,如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实被执行人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对于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书面向本院申请,逾期未申请则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控制效力灭失的风险。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货款14432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执行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