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91民初325号
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