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2民初3038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部位:一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立即向我司支付货款2673433.99元以及违约金(以2673433.99元为基数,自欠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至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2.判令某某公司承担本案的担保费2217.22元;3.判令某某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我司与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砼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XY****020,根据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向我司采购商品混凝土,根据合同第5.1条的约定当月货款于30日内支付80%,剩余20%货款须在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及停止用砼后3个月内支付。合同签订后,我司根据约定及某某公司的要求,向某某公司供应了总价值为8640203.50元的混凝土,某某公司已全部接收,但并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截止至起诉之日,某某公司尚欠我司货款本金2673433.99元及违约金未支付。我司多次催促某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某某公司迟迟未予支付,某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侵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司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某某公司辩称:1.我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某某公司提供的混凝土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案涉**楼面大面积龟裂渗水,且一直拒绝解决,我司未能支付货款本金的责任在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主张要求我司承担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2.我司认为关于案涉合同的货款本金应当折抵我司反诉要求的损失赔偿。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向我司赔偿损失维修费985962元;2.判令某某公司承担本案反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0年4月27日,我司与某某公司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向某某公司订购混凝土商品用于我司总部研究及生产加工基地厂房建筑的建设使用。在合同履行期间,某某公司存在混凝土产品调度、运输超时、断供、产品质量导致楼板严重开裂等相关问题。其中,对某某公司出现的多次调度超时、堵管、断供等事故问题,我司先后发函给某某公司交涉和要求其司承担责任,对某某公司供货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也一直提出交涉并要求解决。2021年9月我司发现某某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质量问题导致涉案建筑楼面出现大面积严重龟裂、渗水情况。发现上述问题后,我司在双方项目供货工作微信群中多次要求某某公司派遣技术人员前往现场分析成因并进行必要的处理。基于现场发现的混凝土问题,双方亦多次展开讨论。2021年11月2日、2021年12月21日相应组织混凝土质量问题的专题讨论会议,其中2021年11月2日专题会议上,双方分析一致认为问题原因是“运输过程中搅拌车没有充分搅拌、卸料前没有快速搅拌3分钟以上及冲洗水没有排干等,造成搅拌车内混凝土严重离析”;后续会议及函件沟通中,我司继续要求某某公司解决并保证后续不再发生,也向某某公司表达了对已出现的质量问题先由我司修复并暂时拒付货款直至双方确定有关损失结算等诉请。在双方2021年-2023年的多轮多次反复沟通中,某某公司一直拒绝协商解决和承担责任,我司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多方委托专家寻求设计修复方案并自行相应实施安排维修,存在维修费用损失985962元,经告知某某公司无果。我司认为,我司因使用某某公司的混凝土产品造成案涉建筑项目中3栋建筑、约一万三千多平方米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约50%比例的面积大面积龟裂开裂渗水,双方对楼面大面积龟裂渗水问题共同分析成因是运输过程中搅拌车没有充分搅拌、卸料前没有快速搅拌3分钟以上、冲洗水没有排干等混凝土产品原因;根据《商品砼采购合同》第3.6条的约定,混凝土产品的毁损灭失风险和所有权在经过我司收货验收并开具验收单交给某某公司后转移至我司,但该转移并不免除某某公司对其所提供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和我司的追诉,显然运输过程中搅拌车未充分搅拌、卸料前未快速搅拌等原因系某某公司提供产品的严重质量问题,某某公司在明知成因属于其管理或产品本身存在问题的前提下,拒绝就上述问题造成的损失与我司沟通并协商解决,导致我司损失严重,故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某某公司对某某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1.我司供应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某某公司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某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首先,从举证上看,因我司所供的预拌混凝土是一种半成品,是水、砂石、水泥等的拌合物,送到工地时是未凝结硬化的状态,而如此状态的���凝土要成为工程混凝土,必须经过浇筑、振捣、养护、拆模等诸多施工环节,必须经过充分的化学反应。而施工是否规范,施工当时天气是否适合施工,以及浇筑时是否违规加水,都极大影响最后的工程混凝土质量。故国家标准《GBT/14902-2012》严格规定衡量混凝土的质量必须以现场抽样的检测结果作为依据,因为现场抽样时各方共同在场监督,并严格按施工标准制作试块,对试块进行封存,送到恒温恒湿的实验室养护,最大限度排除了施工不规范和天气等因素对混凝土强度的干扰,最大限度反映混凝土当时的质量。国家标准正是基于混凝土半成品的特殊性而作出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证明混凝土质量的证据必须举出现场抽样的检测结果。我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商品砼采购合同》第2.1条也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标标准作为混凝土验收的质量标准”。某某公司没有提供混凝土强度的检测报告,也没有做过任何关于混凝土开裂成因的分析鉴定,仅仅以自制的会议纪要就主张我司提供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毫无科学依据,某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次,涉案项目楼板发生开裂是由于某某公司不规范施工,其司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违规加水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及时做好混凝土的养护所导致的。再者,我司依法申请法院调取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均显示我司供应该部位的混凝土是完全合格的,由此可以完全排除混凝土开裂的原因不在于我司提供的混凝土而是由于某某公司的施工不规范的行为所导致的。2.关于某某公司主张我司赔偿损失的问题,第一,某某公司主张的修复费用并未提供相应的施工合同以及支付凭证,无证据证明费用的实际产生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第二,修复的问题及原因是否在于我司提供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某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某某公司要求我司承担费用没有事实依据,即便产生修复费用也是由于某某公司的施工不规范的行为导致的,理应由其司自行承担。综上,某某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恳请法庭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根据庭审情况,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进行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7日,某某公司(甲方)与某某公司(乙方)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商品混凝土用于某某公司总部研究及生产加工基地建设项目,合同金额为11287505元。该合同2.1质量要求:试压件必须从运至甲方施工现场的砼中随机抽取。乙方需安排技术人员到甲方施工现场指导、配合试压件制作,养护池甲方提供,出现试压件试验不合格时主要由乙方协调解决,在试压件合格的条件下,因政府或规范规定必须现场抽芯试验,该部分试验不合格由责任方负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混凝土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该工程的设计要求作为混凝土验收的质量标准。试块从广东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研究及生产加工基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取样,由甲方委托的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发出的28天强度报告并经评定合格后作为验收乙方混凝土质量的检验依据。同时,要求每批次的砼试块试压强度都必须合格。......砼的其他质量问题(如:初凝时间过长、坍落度不符合要求等)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和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协商无法解决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1供货时间:甲方每日17:00时之前向乙方提交供货计划,如有变动必须在约定供货时间前1小时通知乙方。......3.2乙方砼车到工地现场后,甲方应即时对砼进行验收和对该车的“混凝土送货单”予以确认,同时安排在90分钟内卸料完毕,超过此时间乙方不负责砼的质量责任。......3.5甲方人员不能在现场对砼加水及其他掺合料,否则,因此而引起砼质量问题须由甲方负责。因甲方施工不当或浇筑时搞错砼级别浇灌错部位及对混凝土养护不当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3.6风险转移及所有权转移约定:合同设备在经过甲方收货验收,开具验收单交乙方后,货物的损毁、灭失等风险由甲方承担,风险的转移不代表甲方放弃对设备质量、数量、品牌、规格等的损失追偿权,同时所有权转移至甲方。在此之前的合同设备的损毁、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5.1本月26日至下月25日作为月供数,每月26日-30日在项目现场对数,双方确认对数后乙方需提供当月货款的全额合法发票(3%增值税专用发票)至项目现场请款。以银行划账的方式付款。当月货款于双方确定后30天内支付80%,每月余下的20%货款甲方须在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自主体结构封顶之日计起90天内甲方视为验收合格)及停止用砼后3个月内支付,但乙方应提供相关验收资料给甲方,并且混凝土强度报告评定合格。付款前乙方需提供合法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在10天内付款,如果该10天期限超过上述约定的30天,甲方不属逾期付款。甲方逾期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同期银行利息,或有权知会甲方后暂停供货直至甲方付款。6.1......甲方不能按时付款,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一个星期得不到答复,乙方有权停供砼,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计算。......
某某公司提交的结算单显示,自2019年4月至2021年12月,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提供案涉混凝土的总金额为8640203.50元,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某公司的付款情况如下:2019年12月16日付款191185元;2020年1月21日付款134120.01元;2020年6月30日付款68590元;2020年8月11日付款24280元;2020年8月12日付款52352.50元;2020年11月10日付款943940元;2020年12月18日付款685477.50元;2021年1月21日付款470993.60元;2021年2月7日付款439068元;2021年8月18日付款634869.70元;2021年10月23日付款120639.20元;2021年11月1日付款917040元;2021年12月7日付款1284214元,以上合计5966769.51元。因某某公司后续未支付剩余2673433.99元货款,某某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在案涉混凝土交易结算完成后,某某公司发现案涉项目使用了某某公司提供混凝土的楼层出现大面积贯穿蜘蛛网状裂缝,包括A栋6层、B栋5层、C栋3层。对于案涉项目楼层出现表面开裂现象的原因,双方产生争议,某某公司主张是某某公司提供的案涉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某某公司则认为其公司提供的混凝土不存在质量问题,是某某公司施工不当。
某某公司提交两份《浩和火村工地混凝土质量专题会》会议纪要,均为文字记录,未显示有双方的盖章或签字确认。第一份会议纪要记载的会议内容主要是某某公司及某某公司针对案涉厂房板面产生严重龟裂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最终分析结果系混凝土运输过程中搅拌车没有充分搅拌、卸料前没有快速搅拌3分钟以上及冲洗水没有排干等,造成搅拌车内混凝土严重离析。该份会议纪要由某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通过微信发送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回复“收到”。第二份会议纪要主要是某某公司及某某公司针对案涉厂房B栋屋面混凝土大面积龟裂渗水原因及应对措施进行分析,某某公司认为板面的裂缝是混凝土的质量出问题导致,为降低混凝土成本减少水泥用量而采用高标号水泥配比,造成混凝土内水泥含量过低、和易性差、混凝土粘性差,由于混凝土内的水泥颗粒不足或水化不足等原因导致骨料间粘结力不足出现离析;某某公司认为其公司提供的混凝土的配合比无问题,是合格产品,且混凝土的强度是满足设计要求;双方另外对案涉厂房板面开裂现象的处理措施进行了商讨。
某某公司提交一份由某某公司通过微信向某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载明:“致:广东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为合作共赢,现经双方达成一致协商,我司与贵司签订的广东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研究及生产加工基地建设项目,目前剩余货款2673433.99元,贵司在1月20日前先支付我司2473433.99元,保留20万质保金。此笔质保金待我司免费向贵司提供C25及以下等级混凝土350m3后(6个月内使用完毕),15天内无息支付给我司,同时我司确保会为贵司提供优质的产品。广州某某有限公司2022年1月5日”。某某公司据此主张在发现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后,某某公司同意由某某公司扣留20万质保金并额外提供等值的混凝土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反驳称,首先某某公司提交的该部分微信聊天记录经过了删减从而歪曲了事实,其次该《承诺书》只是为了尽快回款而作出的让步,并非承认案涉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某某公司对此提交了某某公司员工***与某某公司孙总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2年2月10日,***问:“孙总,这个函你们公司同意了吗?行不行回复一下我好汇报给公司”,孙总回复:“我不是回复你了吗?要付20万给我啊,扣20万啊。”***问:“这个方案你们认同吗?”孙总回复:“那我要扣你们20万的”“你交20万现金啊”“扣20万”,***问:“那意思是你们不接受我们这个方案咯?”孙总回复:“对呀,扣够二十万三百五十方就不要了,就扣20万就行了。”2022年2月11日,***称:“由于贵司不同意该承诺函,我司决定撤回该承诺函,该承诺函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另,某某公司提交广东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研发及生产加工基地假设项目监理组出具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关于总部研发及生产加工基地建设项目部分楼层开裂质量问题的分析报告》以及邀请华南理工大学设计院***总工程师参加浩和火村工地混凝土质量专题会的会议纪要,拟证明案涉项目部分楼层板面出现开裂现象是所使用的混凝土供料质量及供料过程存在缺陷导致,某某公司的施工养护并不存在不当。
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如下记载:
“技术服务小组”微信聊天群:2020年12月7日,用户“兴业现场组***”发送“工程名称:浩和;部位:顶板;强度等级:C30;车牌号:V25;施工情况:两台天泵,等待卸料,砼料良好”,并发送两张现场照片,称:“683工人加水”“V38工人加水”“砼料良好,工人加水,已告诫工人”。2021年9月26日,某某公司员工***称:“工程名称:浩和;工程部位:板;强度等级:C30;车牌号码:666;工地情况:2卸5等”“工地自己加过水的”。
“浩:兴业,火村基地”微信聊天群:2020年8月2日,用户“火村基地陈工”称:“垫层大点省得工人加水。”2021年10月14日,用户“***”称:“你们技术员什么时候过来,叫了最少6遍了,这车把外加剂全部加完了还不行,司机又开出去调了”;用户“兴业调度室”回复:“技术人员过去了”。2021年10月18日,用户“***(经理)”称:“从昨天5点多到现在7点,14个小时了,南面这两跨踩上去还是脚印”“派技术员到工地看看什么问题!”。2021年10月20日,某某公司问:“某某公司有无授权司机自行添加减水剂,某某公司司机兼技术员吗?质量问题谁来承担?”2021年10月20日,某某公司称:“承台料发快一点”;“兴业调度室”回复:“收到”;某某公司称:“料太差了,后面要调好一点”;“兴业调度室”回复:“收到”。2021年10月28日,某某公司问:“怎么保证泵车的保底方量”“现在又快一小时,还没车”。2021年11月5日,用户“***”称:“你配这个料不行呀,离析了”“我退掉了,你重新发过来”;“兴业调度室”回复:“稍等,我问下”;“***”称:“确实用不了,还要打地下室剪力墙的,防水要求高”“料都是石子加很稀的水泥浆”“斗车放下来底层料都没有滑下来”;用户“兴业接单”回复:“您这个是不是斗车拉很远的?”;“***”回复:“不远”;“兴业接单”回复:“看着料是有点.....但不是离析,您先让司机在那里加油转鼓,搅一下,搅个几分钟在卸,在看下”;“***”回复:“铲都铲不下去”“料到哪里了”“在路上过去了”。2021年11月27日,“***”称:“这料有问题”;“***(经理)”称:“退走”“退料”“兴业调度2”称:“司机都反映一到您工地您就加水,肯定离析了”“料看都不看就加水,这样我们怎么能保证质量啊”;“***”回复:“料缺水泥”;“兴业调度2”回复:“您要现场交代好工人啊”“您这个就是加水加多了,导致沙石分析了”;“***”回复:“料没配好,上次也是这种情况”“缺砂缺水泥”。2021年12月9日,用户“***”称:“后面几车都有离析”;用户“兴业调度室”回复:“领导,那台车”;“***”回复:“目前还行,现在工地两台车,后面应该还有两台,没发出来的话,把料弄好点再发,最后几车了,别到时候搞到要退回太麻烦”。2021年12月13日,“***”称:“发3方c25细石混凝土过来”;“兴业调度室”回复:“收到、稍等”“3方料、现在都5个小时了”“赶紧卸下来”“别结鼓了”“都准时到了、都要搞这样?”
2022年4月21日,某某公司孙总称:“让你们公司撤诉,公司安排支付货款给你们!”;某某公司员工***回复:“安排多少东哥”;孙总回复:“全部啊”......***问:“2673434.3全部支付完吗?东哥”;孙总回复:“应该是”;***回复:“好的”;孙总称:“你们撤诉就付”“我们公司是讲诚信的,你们公司撤诉,我们就付款!”
某某公司提供了其与案外人之间的销售单、结算单、发票、劳务工资核算报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等,拟证明其为修补案涉厂房板面裂缝的相应支出,具体支出名目及金额包括:向肇庆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购买防水涂料费用42000元、向中首德建设工程(中山)有限公司支付的材料费及人工费用150000元、向中首德建设工程(中山)有限公司支付灌浆费用110000元、华建工程劳务工资87999.10元。庭审中,某某公司主张上述举证的费用只是部分修补费用,还有一些修复工作未完成。某某公司诉请的其余修复费用,未有证据证实。
庭审中,被告确认其进行案涉混凝土验收是以相关机构作出的强度报告作为验收标准,但认为该验收只是针对部分批次的验收,双方在案涉合同中虽未对抗压性等其它性能标准进行约定,但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以及《预拌混凝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902-2012)的规定,混凝土的抗裂性、早期抗裂性应作为混凝土质量要求的一部分。
庭审中,某某公司陈述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依据为案涉合同第5.1条,其公司在庭后提交《情况说明》,明确其主张案涉货款的逾期付款利率均按照起诉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计算,实际付款金额均抵扣本金。经查,某某公司民事起诉状落款时间为2023年2月14日,本案立案时间为2023年2月22日。
另查明,案涉广东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研发及生产加工基地建设项目实际面积43081.20平方米,2019年9月17日开工,2022年12月19日竣工验收。
诉讼过程中,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某某公司名下价值2771519.6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产生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217.22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引发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某某公司应否向某某公司支付剩余未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某某公司应否应当向某某公司赔偿损失。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某某公司已向某某公司提供了全部案涉混凝土,双方亦经过结算,某某公司也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关于某某公司主张某某公司尚欠货款金额为2673433.99元,某某公司并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某某公司抗辩称其公司未继续向某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原因是发现某某公司提供的混凝土有质量问题,导致案涉工程厂房板面发生龟裂。对此,某某公司应对其上述抗辩主张负有举证义务。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在案涉合同所约定的案涉混凝土质量要求以及验收标准,是在运至某某公司施工现场的砼中抽取试块,送至相关质量检测单位检测,根据检测单位出具的28天强度报告评定合格后作为案涉混凝土质量的检验依据。从现有证据看,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检验要求,从运至某某公司施工现场的砼中随机抽取试压件送至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得出的检验结果亦符合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混凝土强度要求。其次,某某公司认为混凝土质量除了强度要求,还有抗裂性等的要求,但从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并未对抗裂性的标准作出过明确约定,且某某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其验收过程中,案涉混凝土存在抗压性方面的质量问题。再次,某某公司提出某某公司在运送过程中没有对混凝土进行充分搅拌、卸料前未快速搅拌等,均未提供明确的证据证实,其提交的两份会议纪要内容,仅为某某公司的单方记载,未有证据显示某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而某某公司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群的聊天记录,其中虽提到有部分配料不行、存在离析现象的情况,但同时亦载明了某某公司马上要求退料并要求某某公司重新发货的记录,因此仅凭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最终用于案涉厂房的混凝土存在上述运送过程存在的问题。最后,建筑工程中预拌混凝土浇筑后同样会受到施工方式、养护方式等其它因素的影响,案涉施工厂房发生板面龟裂现象的原因,双方各持一词,是因为混凝土的质量问题造成,抑或是因为某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导致,还是两者原因兼具,从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其它证据均无法得出明确、肯定的结论。但相对而言,某某公司提交了相关检测机构的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证实在施工进行前所进行现场取样的案涉混凝土的强度符合合同约定的强度标准,某某公司亦未能提出反证推翻该检测报告,故比较双方的举证,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更具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某某公司主张某某公司提供的案涉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某某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混凝土,该混凝土已经交付使用,双方亦已经进行了对账结算,某某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某某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2673433.99元,某某公司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某某公司诉请某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2673433.99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某某公司主张以案涉合同第5.1条为依据,但该条款所载的“甲方逾期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同期银行利息”属于约定不明,不能以此条款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而根据案涉合同第6.1条约定:“......甲方不能按时付款,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一个星期得不到答复,乙方有权停供砼,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计算......”该条属于违约责任条款,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责任的承担及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计算,故某某公司主张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案涉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付标准。又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当月货款于双方确定后30天内支付80%,每月余下的20%货款甲方须在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及停止用砼后3个月内支付。案涉混凝土80%的货款为6912162.80元,某某公司仅支付了5966769.51元,剩余945393.29元未付,逾期付款利息截止至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起诉之日即2023年2月14日,金额共计17050.82元(具体计算详见附表),从2023年2月15日起,以945393.29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剩余20%的货款1728040.70元,因案涉工程于2022年12月19日竣工验收,某某公司停止供砼时间为2022年12月21日,故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该部分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为从2023年3月21日起,以1728040.7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某某公司在本案主张某某公司需向其支付维修费985962元。首先,如前述,某某公司未能举证证实案涉板房板面发生龟裂是由于案涉混凝土的质量原因造成,其向某某公司主张的维修费于法无据;其次,某某公司提交的费用支出相关凭证,未能明确指向该费用支出是用于维修案涉板房墙面龟裂问题,且支出金额与其公司反诉请求所主张的维修费损失金额不一致,亦未有其它证据证实其余费用有实际产生,故对某某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关于某某公司主张的财产保全担保费,案涉合同并未对该部分费用的承担进行约定,对某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73433.99元及违约金(以每期逾期金额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至2023年2月14日为17050.82元;从2023年2月15日起,以945393.29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21日起,以1728040.70元为基数,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89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某某有限公司已全额预缴,其同意广东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义务时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36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